第八十一章 继承权和义务教育(1/2)
遇到了这种事黄射当然不能就这么一走了之了,命人将哭泣不已的陈氏母女和陈立一同带到了乡里,随后又把乡老、亭长、里长、廧夫、游缴等全部叫来,问众人道:“陈氏之事,你等知否?”
乡老道:“回禀太守,此事我等俱都知晓!”
黄射道:“既然知晓,为何任由陈立强占了陈氏母女的田地,又任由周远诱骗陈氏?”
乡老道:“冤枉啊,太守。依照旧例,家中无男丁者不能单独落户。陈春战死,其父母早亡,膝下只有一个女儿,依律应该除去其户籍,陈氏母女要么回家依附陈氏自己的父母兄弟,要么留下来依附陈春的亲哥哥陈立。既然陈氏母女选择了留下来,那么陈立就要负担陈氏母女的吃穿用度,陈春留下的田地自然也就该交给陈立耕种了。至于周远诱骗陈氏一事,我们只听说周远欲娶陈氏,陈氏也愿意嫁周远,实不知这其中还掺杂着利益纠葛啊。”
黄射闻言,点了点头,道:“周远的谋算已被识破,料想也不敢再来纠缠陈氏了。只是对陈氏母女今后的安排,你们可有什么意见么?”
乡老捋了捋胡须,为难地道:“陈氏母女乃是妇孺之流,不能顶门立户。况且就算把那一百亩田交给她们,她们也无力耕种啊!当然了,也不能亏待了陈氏母女,以老朽之见,不如还是让陈立去耕种那一百亩田,但要求陈立将田地产出的五成交与陈氏母女,两家虽名为一户,但实则分开另过,太守看如此可好?”
黄射闻言,道:“把田地租给陈立倒也并无不可。只是陈氏母女不能单独立户,反倒还要依附陈立,这却还是有些不妥!既然存在依附关系,就难免会受人控制,今后的日子到底能不能过的顺心如意还不一定呢。我看还是保留她们的户籍为好。”
乡老道:“这个似乎不大妥当吧!若是陈氏带着这些免税田改嫁他人,陈春留下的家业岂不就归了外姓人了吗?”
黄射闻言,踱步走了几圈,道:“你说的也有道理。若是战死士兵的田地都归了妻子,一旦妻子改嫁,士兵们用命换回的田地反倒被别人享用了,如此的确可能会寒了将士们的心。只是交给宗族代管,却也无法保证田地的产出都能归烈士遗孤所有。”
乡老道:“大部分宗族还是好的,陈氏母女的情况应该只是个例,只要加强监督也就是了。”
黄射笑了笑,道:“加强监督自然是必须的,不过也应该要有制度保障。无男丁则不可单独立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征收赋税和徭役,但是战死士兵的父母妻子儿女本就是免征赋税徭役的,既然如此,单独算作一户又有何不可?况且女儿也与儿子一样是父母血脉的延续,难道嫁人之后女方原本的亲情就割断了吗?传我命令,从此之后女儿也与儿子一般享有继承权。当然了,具体继承多少应由父母决定,若父母亡故之前未能留下遗嘱,那么就由所有子女均分遗产。”
众人闻言,无不大吃一惊,就听乡老道:“太守容禀,其实女子在出嫁之时,其父母就已经给了嫁妆,这些嫁妆就已经算是分给女子的家产了。况且女儿嫁人之后又不负责赡养老人,如何还能与儿子一般均分遗产,老朽以为此举日后必将引发兄弟姐妹之间的无数争端,大大不妥啊!”
黄射闻言,拍了自己脑袋一下,暗道:我怎么忘了现在是汉末三国时代,社会情况与后世完全不同了,时移世易,后世的法律也不一定能适合用于汉代啊。于是黄射思忖了一阵,道:“既如此,已经嫁人的女儿和已经分家的兄弟不再享有继承权。但是未出嫁的女儿必须享有与儿子同样的继承权利。若是没有儿子,女儿也同样可以顶门立户。当然,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女子顶立门户也需与其他人一般缴纳赋税徭役。若是交不起赋税和免役钱,便应当依律撤销其户。”
在场的乡老等人见状,只得无奈接受了黄射的命令,不过乡老又上前一步问道:“太守所谓的继承遗产,不知族产算不算在遗产之中?此外,女儿有继承权,不知媳妇是不是也同样享有继承的权利?”
黄射想了想,道:“族产与家产不同,乃是宗族的共有财产,如何处置应该由全体族人共同决定,自然不该由某个人私自继承。此外,遗产的继承人应该是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换言之,公婆死后,媳妇不能享有继承权。但是丈夫或者妻子其中一方死后,另一方拥有与死者父母和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子女死后,父母享有继承权。当然,若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乡老等人闻言这才释然。
黄射又转头对陈氏道:“陈氏,我刚才所言你也都听到了,如今你与你的女儿同时拥有对陈春遗产的继承权。也就是说陈春留下的房屋、田产、现金、家具等财物你都能分到一半。但是我也要明确的告诉你,你女儿的那一半财产没有丝毫问题,但你的这一半却还要分情况而定。在你没有改嫁之前,你还是陈春遗孀的身份,那么战死军人家属应该享有的权利你自然也都有。但若是你一旦改嫁,那么你的身份也就变了,就不再享有战死军人家属拥有的免除赋税徭役的待遇了。你可明白?”
陈氏闻言,深施一礼,道:“妾已明白。从此之后妾只愿安心抚养女儿,别无他念。”
黄射点了点头,道:“婚嫁之事,听凭你自愿,谁也不得强行阻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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