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古羌遗规(2/2)
陷,亦或过犹不及,力有不逮,长短不一,参差不齐等,诸多未尽人意之情形。皆需如实禀报。待返回部落。经“豪妇”亲口叙述,便可以此来判断“豪夫”的身体状况。如无问题,女豪则会顺利出嫁,而这位代为“试婚”的“豪妇”亦会作为陪嫁。身份类似媵妾。
然,随并入东羌各部渐多,西倾山中带入许多汉人习俗。故此试婚之举,已多有不用。
如前所说。法虽不用,法规仍在。好比“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若真要罚人四两金,亦合法合规。
一言蔽之。女豪今日重拾古法,亦无可厚非。
只是,对耳濡目染,深受汉风汉习熏陶的女巫而言,实在是过于羞耻。分明是刻意玷污。
“若非公报私仇。陈规旧习,何必再提!”女巫怒从心起。
“许师将母豪之夫、子,尽数遣入王庭,不也是‘陈规旧习’?”女豪反问。
“族中寡居者,何其多也。为何非我不可!”女巫怒问。
“蓟王乃大汉王族,血脉高贵。许师亦我钟存豪族之女,少时艳名远播,正当匹配。”女豪轻答。
“我若不去,又当如何。”
“许师不去,则许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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