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章 真伪(1/2)
凌俐读完辩护词,李检察官眼里带着轻蔑,侃侃而谈发表着补充意见:“提请被告人律师注意,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对象来说是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只是说参照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对于检察机关在二审不抗诉,等生效以后再进行抗诉,是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无论是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来看,该案的抗诉理由是成立的。”
这书生气极浓,一开口就是什么刑法谦抑性或者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放到大学课堂上或许是个好例子,只可惜,放到诉讼中来,放到实体案件里来,不过是空中楼阁。
所有辩护的基础,还是得从法条入手。
主审案件的朱法官微微点头,确实,检察院是有纠正案件错误的权力的,所谓审判监督的职责,也体现在这方面。
接着望向凌俐:“被告人律师,是否还有补充意见要发表?”
“审判长,”凌俐侧眸望过去:“总而言之,本案在一审中出现了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二审中因为被告人上诉,法院、检察院同时发现了这个错误。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在判决时候做了详细的阐述,指出一审的错误却也对不加重刑罚的理由叙述得很完整。
总之,本案的二审是没有错误的,所谓的再审,无论是由被告人申请,还是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其针对的都是生效的二审裁定,而非一审。在二审裁定没有错误的前提下,再审又该审什么?因此,我方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李检察官一愣,这倒是他疏忽的点了。再审针对的是二审判决,实体判决上虽然量刑有了错误,可是,要说二审究竟有什么错,他实在说不上来。
正如律师所说的,因为案子的特殊性,因为限于程序的各项制约,二审的裁定并没有错误。
朱法官又不由自主点点头,这听起来,也挺有道理。
本来以为就是来走走过场开个庭而已,毕竟案子低于法定刑判决是板上钉钉的事,再审改判几乎成定局。
没想到,被告人律师竟然选了这样一个辩护点,而且,她的补充意见,比辩护词里文绉绉的说法,更带劲。
好久没遇到这么有意思的案子了……
只不过,法庭调查还没有结束,就这样辩起来,似乎太早了一点。
于是,他看向凌俐:“被告人律师,是否有新证据要提交吗?”
凌俐垂眸看了看几天前袁功发给她的那叠摁满指印的证言,有些出神。
等审判长再一次问她的时候,她抬起头回答:“没有。”
接着,把那一堆东西,默不作声放进了包里。
因为案件事实没有了争议,都基本都是一审二审时候确认过的事实,接下来,双方直接进入了辩论阶段。
检方倒是没有发表什么有实质内容的辩论意见,显然对凌俐的辩护思路,还有些没跟上,只能拿着法条反反复复念着关于检察机关有资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权利。
他们视为王者之剑的,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三百八十九条。
该条的第三项里提到,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从字面意思理解,确实,检察院发现量刑错误,有权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使生效案件进入再审。
而凌俐,需要的就是对方反复来强调这看似十分强势的法条。
因为,你越表现得强势,我才越好把法院,拉到我这边啊!
凌俐拿起手里那叠学术论文一般的辩论意见,开始宣读:“再审的对象应当是生效判决书,再审的内容,是生效判决是否正确。当初二审判决是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指出了错误但是依据上诉不加刑做了技术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不管怎么样,二审裁判文书的瑕疵,其根源在于检察院自己没有提出抗诉。
我个人意见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判决生效就可以提起再审,但是我认为在二审中,检察机关有抗诉的权利却没有抗诉,后来又通过再审来抗诉,是一种利用国家公权力让本来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再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二审没有错,建议维持。”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哪怕审判席左侧那位、之前一直面无表情的某快要退休的老法官,这时候也目光灼灼起来。
是啊,为什么检察院发现了错误不抗诉,要等到案件生效了,又来申请再审?这算什么gui?习惯性浪费司法资源?习惯性背后捅刀子?
而且,其实司法解释对检察院抗诉的权力还是做了限制的,有必须改判和量刑畸轻两个原则的。
朱法官微皱着眉头陷入沉思,这本来简简单单的案子,似乎成了刑事审判中价值取向的问题之争。
检方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毫无置疑。可是,公权力机关就能滥用权力吗?
一审法院有错,检察院也有错;二审法院没有错,而检察院却有错。现在到了再审,检察院要纠正以前的错误了,就得把二审本来没有错、不管法律还是事实都阐述地很清楚的结果给撤销了?
官方说法是“影响裁判稳定性”,可放在朱法官这样,就是赤果果的背后捅刀子。
一时间,他忽然有了点同仇敌忾的感觉。
而李检察官面色一变,显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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