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章 庭审(1/2)
第336章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卢凤珍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阙子健宋青组成合议庭,记员陈胜修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原告被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避”
范建和李应龙当堂表示听清楚了,并说不用申请避。
“那好,我们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范建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也可以。”审判长说道。
范建站了起来,先是对着审判席微微鞠躬,转身再对所有旁听席鞠躬,这才转身一字一顿地说道“我先简单概述一下具体事由,河西县金鼎镇桃花村,因为出了个异乡人贾晓农,担任该村村长后,大力发展桃花村,恭力亲为,精神可嘉,还自己购买挖掘机无私挖掘通村毛路,然而,挖掘通村毛路期间,该村湾子地路段出土一块大石板,面有离奇的符号,贾晓农知达理,认为这是文物,于是就报告当地政府。金鼎镇政府相关人员逐层报,后出面的人就是被告李应龙。”
“李应龙是河西县文联的干部,相对异乡人村长贾晓农来说,应该是加知法明理晓事,然而,李应龙却借此机会,将出土的石板运走,进行研究。起研究结果,被他编辑进入自己的专著神州夜话,总所周知,神州夜话因为这石板的出土而火爆大江南北。很荣幸,我也拜读过被告的大作,对于所谓的出土石板为古大神镇妖的封印一说,表示保留意见。”
“但是,被告因为这所谓镇妖封印的石板而投机撰稿,谋取暴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追究其经济责任。另外,将古文物据为己有,这又严重触及到了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例,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将石板的归属权明示,建议将石板归还桃花村湾子地,因为那里已经被村长贾晓农规划成为一个旅游型景。”
审判长见范建陈述完毕,依旧面无表情,问“有请当事人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李应龙站了起来,微微颔首,转身一圈,致意结束,他转头面向审判席,铿锵有力地说道“首先我陈述一下本人拙作神州夜话的创作背景和具体情况,为了编撰这本,我花了十年的时间,走村串户,寻访高龄老人,收集整理,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我知道,写文章就跟做人是一样的,我们需要严谨的态度,所以,成型后我并没有主动出版。”
“桃花村出土石板,面惊现离奇符号,疑似文字记载和符箓图案等,我认为这是古神话中的镇妖封印,因为这刚好和当地古传说相吻合,于是我把我自己的想法编撰进入中。为了取证这些材料,我可是基于桃花村金鼎镇乃至河西县相关部门同意后才采样的。因此,我的神州夜话火爆,绝不是因为一块封印石板,而是因为我的严谨态度和辛苦付出。特请求法院驳原告所谓的投机撰稿牟取暴利之说,并收其所谓的我触及文物保护法的荒谬之词。”
“其次,我想说说这块镇妖封印石板的归属问题。从石板离开桃花村那一刻起,我就没有想过要将其据为己有。送到河西县后,我也没有将其纳入私人空间,而是转交给河西县文物局,从研究至今,镇妖封印石板一直存放文物局保管室,这文物保管室管理员老秦可以作证,文物局保管室相关记录也可以作证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诬告予以驳,所谓的请求予以驳,并要求原告对本人本次出庭的相关损失予以负责”
李应龙这一番答辩,说的头头是道,还反击了原告,端的是厉害非凡,一直旁听的李雪对爸爸的表现在心里一遍遍地叫好
而另一边旁听的白如玉和何玉梅,紧紧相依,他们知道,请著名的民间律师范建来状告李应龙,这是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就算李应龙的答辩词说的太好,也不能洗脱他的应有罪名
审判长当即对原告和当事人陈述的事由和依据做了简单的归纳,并将双方的焦请求后明示了一遍,这才又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明与辩驳。下面我宣布,请原告被告双方分别出示证据,人证的请做详细陈述。”
原告方的证人乃杂志编辑和电视台记者,他们都做了充分的陈述并提供了相关报道的杂志样刊和视频。
被告方证人老秦,也提供了文物局保管室的相关记录复印件和图片,也做了有力陈述“封印石板自从来到文物局保管室以后,我们一直保存完好。就在昨日收集入庭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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