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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2/3)

有大的变化。

一直到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此后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z quan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

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

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

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

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至于刑法的话,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像是汉文帝时鑒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z quan的稳固,于是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至于改革内容的话,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儘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法律内容的话,像是刑事法律,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2危害**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4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监禁、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2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的话,主要内容有1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2维护封建婚姻关係{夫为妻纲}。

3维护封建继承关係{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机构的话,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是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此外还有春秋决狱。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着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ping fan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像是汉代就已经有打拐刑法了。

所谓的打拐,就是打击拐卖人口,不过那时候不叫拐卖,因为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当时的法律就标明这是大罪,严令禁止。

但因为这里面有较大的收益,所以虽是王法如炉,可这种买卖依旧是屡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总之,千百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是屡禁不止,比如《史记》中就有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像是着名网路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机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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