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 提前几年挖好坑(1/2)
“您尽管说,我觉得只要是技术层面的困难,我们一定可以克服。”
童院长答应得非常爽快,甚至在索菲雅都还没具体描述需求之前就摆出姿态了,可见着实是被两千万美元的烟雾弹私单给刺激得不行。
索菲雅也就不客气了,直截了当吩咐:“我们的第三点要求是这样的,你们在设计过程中、使用到的新技术、新方案,有哪些创新点可以申请专利、应该如何组合拆分、申请何种专利、到什么国家申请,都要全部由我的人过目,然后绝对按照我吩咐的节奏去申请——
注意,我们不是要你那些未来专利的经济利益,也不指望拿授权费,我们要的是节奏和保密性。有些东西申请过早,也就意味着公开技术细节过早,你能明白顾先生的顾虑吧?”
童院长想都没想:“这是应该的,对于不适合作为发明专利去保护的技术,应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先保守一段时间嘛。”
童院长毕竟是老于世故,见多识广,所以才这么说。
然而,他带来的设计师秦雅,对于本专业以外的知识就比较匮乏了,她还是很想出人头地出名露脸的,一听未来设计过程中研发出的新技术新应用有可能被卡、不能申请专利,她的内心顿时就是一沉。
只是自己人微言轻,她也不敢当面指出抗争,而是私下里拉了拉同来的财务人员李会计。
财务毕竟是文科生出身,稍微懂点业务方面相关的法律实务,也是很正常的。
“李姐,那个法国律师这么要求,我们的学术利益会不会受损啊?为什么要这样啊?”
经济利益是不会受损的,这一点秦雅也看得懂,也不怕。但作为设计师,她关心的是名声,是以发明业内重磅的新技术出名的机会。
李会计很热心地低声给她解答:“人家的要求也是应该的,既然是有技术细节保密义务的项目,肯定得听对方安排。
因为根据专利法,一旦申请了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公开日,最长也就18个月,也就是说提交后18个月,你的技术细节就对社会公开了。那样一来,那些就是打定主意要付你钱用你技术的人,就阻止不了了。索菲雅律师不会坐视专利将来被别人申请走、或者变成‘公开的现有技术’的,只是拖一拖时间罢了。”
“谢谢,是我多虑了。”听说专利最终还是可以属于研发者,只是时间上延后一些,秦雅就彻底放心了。
不过,秦雅和李会计的咬耳朵,似乎还是被索菲雅听见了,她毫不掩饰地正面回应:
“这位秦小姐,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本项目的主设计师之一吧?刚才李女士给你解答的那些,完全正确,正是我们对贵方的要求之一,但还不是全部。
我们对未来专利申请时间的把控,不仅要做到上述这一切,还要额外配合‘专利潜水艇’,充分利用足法律赋予的一次申请撤回权。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潜水艇期限延长到最长36个月,也就是整整三年。甚至于,在最终三年保密期到期之前,我们还会引诱到时候已经暴露出来的假想敌,让他们主动踩进保护范围内,这一切,都需要你们绝对听从指挥配合。”
这番计策就很专业了,别说秦雅听不懂,连见多识广的童院长和李会计都听不懂。
他们花了好几分钟,才大致搞明白原理: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在申请之后、公开并实质审查之前,是有一次“反悔”的机会的,也就是可以撤回申请。
但这个撤回的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如果多撤的话,就会导致诸如失去新颖性啦、沦为现有技术啦、变成“业内人士根据现有技术可以显而易见地推导所得”啦等等瑕疵。
具体法律条款很复杂,没必要多说,而且由此导致的瑕疵,即使在申请的时候没有被看出来,将来利益相关方也有可能再将你“申请无效宣告”的。
反正“反悔撤回两次以上”这种事情最好不要做,记结论就行了。(这里真不是我写不出专业细节,而是我不想水。不信的话,我可以晒专代执业资格证为证,这是我的老本行了。真写出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上相关章节抄,我能水几万字)
在最多只能反悔一次的情况下,“专利潜水艇”也就最多只能埋三年了。
就比如,顾鲲的兰方塔项目,可能准备要2000年新年的时候开工。这种工程量的项目,一般造五六年才完成主体建筑都是很正常的,有可能光打地基、挖地下室并加固、做其他准备工作,假期拉埃就要小两年了。
所以,估计到02年底,才能看出地面建筑的前几层雏形、05年初才能突破600米的“烟雾弹方案”名义高度,彻底遮掩不住其真实实力。
而历史上,顾鲲记得迪拜人造迪拜塔,应该是04年下半年开始动工的,所以可能02年底之前就开始进入设计阶段了。
假设整个2003年,迪拜人都在委托布列塔尼国那些在超高层建筑领域负有盛名的事务所设计,那么那段时间里,他们是看不出兰方塔的破绽、也不知道兰方塔用了什么技术、最终要盖多高的。
顾鲲的计划,就是首先用烟雾弹骗过兰方人,让他们觉得最初方案盖个七八百米就够了,或者跟另一个时空的830米差不多,甚至再略高。
(迪拜人历史上还预留了未来进一步加高的空间,这些顾鲲当然也要算到,所以他在兰方塔设计方案里,也要留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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