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杀星(2/2)
与其心之不能无私。言愈多,而国事愈淆乱也。”至于外职掌之专差和巡按,明中期以后地方官接受巡视,即自备“谢荐金”,竟成惯例。
外职掌的御史官员以“谢荐金”之多寡来写巡视、查案报告——不仅催化了**,更成为祸乱吏治之由。
针对这些弊端,此次都察院的兴革,虽仍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副左右都御史、佥都御史和十三道。但责、权发生了巨大变化。
之一,将御史的人员扩编,改每道设一名、两名专责御史之旧规,每道设八到十人专责御史,并设佥都御史正、副各一名。御史奏章必经正佥都御史签押方能上报,佥都御史为本道御史的纠核、巡视结果担责。
之二,改御史“风闻奏事”之旧规,分锦衣卫之一部为十三个稽查科,每科三十人。设于十三道御史之下。御史参核,必用锦衣卫稽查科查实证据,方能上报。
之三,改御史职责不清之旧规,各道御史均负责本道纠核、巡视事,不得越界。若收到其他道的线索或举报,准送左都御史,由其分派至该管的道核实调查。
之四,除左、右都御史外,共四名副左右都御史分管十三道,分管内容由左都御史决定。御史参奏报告,由副都御史签发才能成为奏章;这些人也要为奏章的正确性、真实性担责。
之五、右都御史独领监察道,监察都察院内部。各道御史若发现其他道或本道御史有违规行为的,可举报至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和监察道无权参与都察院其他事务。
之六、左都御史掌都察院,除右都御史外,对副都御史以下,有参劾之权。副都御使以下若被左都御史参劾,立罢。
之七,改御史必由三品以上高官举荐之旧规。从进士、待选之官中直选。都察院列出《大明律》、《宪纲总例》、《纠官邪规定》、《监官遵守条款》等十余本参考书,待选者通过法律考试,并经都察院副都御使以上集体面试即可担任御史。
此次都察院的兴革,现有御史、台谏之官有喜有忧。一方面他们掌握了锦衣卫稽查科这一直属力量,在朝廷中地位一举超越各部,权力大增。
另一方面御史队伍的扩大和独立参劾权的丧失,降低了御史这一“清流华选”的含金量,断了他们以特殊地位谋私上进之途。综合而言,对都察院基层御史来说,锦衣卫的加入并未使他们感到兴奋,反而是独立性的丧失击中了他们软肋。
因此,虽然朱翊钧大砍大杀震慑了天下官、民,但以“硬骨头”著称的御史们,还是掀起了朱翊钧主政以来的第一股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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