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赋税(1/1)
赋税制度是朝代存续的根本,只要赋税制度没有崩坏,拥有广袤国土的战略纵深和众多子民拥护的王朝,哪怕在前线一再失败,也可以凭借雄厚的国力,迅速拉起一支生力军再顶上去。
穿越到古代中国,不深入了解当时的赋税制度和运行情况,连底层的百姓生存状态、国家的战争潜力等问题都没搞清楚,就妄想凭借一堆所谓的金手指横推天下,只能说是异想天开,把争霸当成了过家家。
即便最混乱的王朝,税收也是有制度的,只不过执行得好坏而已,而这个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民赋簿籍。
华夏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
大宋民赋簿籍区分坊郭户和乡村户。
二者之下又都划分主户与客户,坊郭主、客户的区分往往依据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而乡村主、客户的区分则往往依据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也有坊郭主、客户混通分成十等户的情况)。
乡村主户则分为五个等级。
一般说来,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较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的农民。故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
徐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待在农村发展,暂时就只介绍乡村户籍制度。
记录民赋簿籍的版簿,正式名称叫“五等丁产簿”,通常由乡书手造好草簿后,送县衙汇总编造和保管,此版簿既记录乡村主户的人丁情况,又登载各户的财产数量。
每隔三年,逢着闰年,就须重新编造一次。
并且必须将历年的版簿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而所谓的一至五等户,实际上与各户的人丁多少完全无关,只依据各户的财产多少。
官府确定户等的方法也不是简单,通常依据地域、田地肥瘦、当地官府行政能力等灵活使用多种办法。
第一种,以家业钱(又名家业贯陌、家力、物力、产业、家产、家直、赀产等)判别户等,需把各户的田亩和浮财折算成钱,然后再依照规定的五等家业钱额,划分户等。
问题来了,首先是标准不同,如同一县中,甲乡靠近县城,交通便利,产业丰富,有家业钱三千贯以上才算一等户,而乙乡穷乡僻壤,有五百贯以上就算一等户。
再就是算法也不同,家业钱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
田亩物力一般依土地的肥瘠定价值的等差,而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但即便同一块田,今年的上田,来年遭了水浸,又可能变为下田。
而浮财物力的折算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朝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里甲、乡书手和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
神宗朝张方平曾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
第二种,以税钱划分户等,这个税钱,并不是后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两税的夏税钱。
税钱因为直接和土地产出挂钩,因此,以税钱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并不估算浮财。
但差别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
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
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第五种,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顺监等地,多山少田,石头缝里种庄稼,田亩量算太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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