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章 不安分(2/3)
的连坐法,而是讽刺其第126条。原因却是因为几天前一桩闻名天下的案子。
全国媒体和网友都热烈关注的“彭y案”一审判决终于在“案发”将近十个月后出来了。一审判决之前自称“扶老人反被诬告”彭y败诉。判决书里面写道:“彭y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y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被告it男彭y一下子傻眼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徐家不能证明自己撞到了徐某兰,应该判其证据不足败诉。
结果法庭给他来了个推理证明,判决书里面先是写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被告彭某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接着判决书里面陆续使用“被告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被告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而且事后不索要明显不是垫付”等一系列相关证据,进一步推定被告彭y就是那个撞人的人,确切说是“与之相撞的人”。
因为证据结合推理,仅仅只能证明二人相撞,无法证明“是被告撞伤了原告”,所以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但对原告十万元的医‘药’费,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被告赔偿40%。
这个判决被报道出来以后,“从常理分析”、“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她?”等句子一下子在网络上爆开了,各种吐槽、各种讽刺、各种咒骂不绝于目,大家纷纷站在智商和道德的高度上对主审法官王浩和原告徐某兰进行分析以及‘激’烈批评。
甚至“彭y案让道德水平倒退30年”、“史上争议最大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的‘激’烈说法都出现在了各种个人博客上。
至于媒体,对于这个全国关注的案子他们也陆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挺’彭派”表示:“大部分网友认定彭y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还有人质疑法官职业素养,认为“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表示主审此案的王浩法官是中文系毕业改学法律的在职硕士,是一个“不讲证据”、“只会推理”的文学青年。因为这个说法“合乎情理”,网友们并没有多加辨别就接受了王浩法官是文学青年这个说法。
当然了,有人支持有人‘挺’,自然也就有人质疑有人踩。“质疑派”就表示:“不要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所以,彭y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
还有一些媒体和网友属于第三方的“冷静派”,他们着眼未来地表示:“彭y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不少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做好人好事之前最好先找好认证,使用手机录音拍照功能保留证据。”言下之意就是要是没有人证物证你还想要做好人好事,那就要做好万一事有不谐被人诬告被迫请假、甚至像彭y一样辞职应诉的准备。
一句话,不是谁都能学雷锋的。虽然人家雷锋叔叔做好事的不留名,但是身边有军报记者帮他留影……
其实在马竞看来,彭y案和之前汤佳怡遭遇的扶老人被诬陷还是不一样的。汤佳怡被诬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彭y的证据不足事实模糊,判决书上认定的那种双方不经意相撞的情况的确最有可能发生。
王浩法官虽然“文青”,但是他的推理并没有多少逻辑错误,至少彭y就没有认为徐老太是凌‘波’微步技术不熟自己左脚拌右脚摔倒的,他遇到的情况其实更像是“彭宇被人撞了,但因为他年轻体壮,巍然不动,撞人者倒地受伤,被撞者依法补偿损失更大的一方”。
嗯,判决书里面明确写到:双方均无责任,但是徐某兰摔伤有十万余元医‘药’费损失,判决彭y需要“补偿”徐某兰40%医‘药’费。判决结束后彭y立即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其实在马竞看来,他应该转而起诉徐某兰,控告她因为恶意起诉使得自己为了出庭应诉导致大量误工、‘交’通费损失,毕竟人家王浩法官都说了双方都没责任嘛。
其实在马竞看来,这桩案子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盲区和漏‘洞’,‘交’通法规里面压根没有规定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即使是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2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处理规定,
第2页完,继续看下一页